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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办理登记车辆肇事当被告 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决免责

作者:李云坤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19 19:26 浏览量:603



出借身份证办理登记车辆肇事当被告  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决免责



冯某与来自湖北省鈡祥市的唐某系朋友关系,唐某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二手面包车。为在当地办理落户手续,唐某向冯某提出借用身份证,冯某碍于朋友情面将其身份证借给了唐某,唐某用冯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二手面包车的落户手续。

后唐某驾驶该车与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肇事,致沈某右手受伤。唐某将沈某送至医院抢救,借口接一个电话就逃之夭夭,后一直杳无音信。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沈某将冯某、唐某及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起诉冯某的理由是:被告冯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出借车辆给被告唐某,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冯某感到很冤,真是哑吧吃黄莲——有苦说不出。于是,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引导当事人回忆当时的过程,结果喜出望外,冯某想起来肇事车辆是被告唐某自一二手车行购买的。事不宜迟,我们立即赶赴该二手车行。非常幸运,我们调取了该肇事车辆的售车协议。为做到万无一失,代理人又到车管所调取了该车的登记信息。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唐某为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及使用人,被告冯某仅仅是出借身份证为肇事车辆办理了登记。

代理意见1、原告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即被告唐某及原告按交警部门所划分责任承担,被告冯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原告主张被告冯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出借车辆给被告唐某,未向法庭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唐某与冯某之间存在车辆借用关系以及冯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故其主张要求被告冯某与被告唐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以(2011)麒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冯某与被告唐某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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